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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嫖后未发生关系,算嫖娼吗?

约嫖谈好价格且会面后拒绝发生关系的,如果是因为女子患有传染疾病、处于生理期或者感觉外部环境不安全让男子不能、不敢发生关系,或者男子自身生理原因等无法实施而拒绝发生...

约嫖后未发生关系,算嫖娼吗?

约嫖谈好价格且会面后拒绝发生关系的,如果是因为女子患有传染疾病、处于生理期或者感觉外部环境不安全让男子不能、不敢发生关系,或者男子自身生理原因等无法实施而拒绝发生关系的,属于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可以按照嫖娼处理。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应当从轻处罚。


该事件中,公安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翟先生与涉事女子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谈好价格为 400元后,约定了交易地点。到交易地点见面后因嫌女方与照片上不一样,未发生两性关系,给了女方100元打发其走人。而翟先生对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没有完整的性交易,不构成违法。对此,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翟先生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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